未就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ST恒久收到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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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恒久;证券代码:002808.SZ)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以下简称:《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ST恒久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5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ST恒久子公司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丰德”)于2022年8月22日与珠海红隼中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设立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红隼”),从事新能源领域方面业务拓展;恒久丰德于2022年9月14日将本次对外投资款1,000万元转给第三方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富”)由其代为转付至宁波红隼;万泰富于2022年10月10日代为转付给宁波红隼300万元,剩余700万元仍存放于万泰富。上述情形构成ST恒久对万泰富的对外财务资助行为,ST恒久未就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指出,ST恒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1.9 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深交所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综合整理: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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