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菱股份收深交所《关注函》 被要求说明前期债务豁免交易是否附有条件等问题 今日观点

6月22日,索菱股份(002766.SZ)收到深圳市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根据索菱股份在2020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签订部分债务豁免协议的公告》,索菱股份与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摩山)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债务处置协议》,霍尔果斯摩山同意减免索菱股份1,400万元债务,该债务豁免相应减少当期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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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1日,索菱股份披露《关于收到控股股东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称,索菱股份与霍尔果斯摩山、江苏鑫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鑫田)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1,400万元豁免债务由江苏鑫田承担,同日,霍尔果斯摩山与索菱股份控股股东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乐兴)签订《保证合同》,就前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霍尔果斯摩山诉请江苏鑫田、中山乐兴履约,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判决江苏鑫田向霍尔果斯摩山支付债权转让款1,400万元,中山乐兴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对相关事项表示关注,请索菱股份认真核查后说明以下事项:

1.上述诉讼涉及的债务转让、担保事项是否与索菱股份和霍尔果斯摩山在2019年12月30达成的债务豁免构成“一揽子”安排,结合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商业合理性、程序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抽屉协议”或其他交易安排等方面,充分说明前期债务豁免交易是否附有条件,债务豁免是否满足计入当期损益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恰当。

2.索菱股份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8.42万元。

(1)相关事项对索菱股份前期已披露财务报告的影响,如涉及对前期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请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第五条的要求,核查相关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具有广泛性影响或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是否需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结合前述问题的核查结果以及债务豁免的筹划、决策、执行过程,说明索菱股份与霍尔果斯摩山是否进行虚假债务豁免,是否通过虚假债务豁免规避退市,并全面核查说明其他债务豁免是否真实、有效,索菱股份管理层是否勤勉履职,是否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上海市静安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索菱股份直至二审判决才对该案件进行信息披露。请说明索菱股份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诉讼、诉讼涉及事项的具体时点,自查并说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请索菱股份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同时,深交所提醒索菱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合整理: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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